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