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