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