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