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