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