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