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设立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