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九条已修改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