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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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