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