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