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