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