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