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