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