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