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

(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