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