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利用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擅自转让湿地资源经营权。擅自转让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湿地资源经营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