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