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湿地资源利用包括科学研究、旅游、湿地动植物产品生产等活动。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