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筹集名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一)财政拨款。自治县每年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三)捐赠和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