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名城的规划、建设、绿化等工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参与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等工作;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旅游、环保、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