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