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名城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