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