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