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