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对拒不停止施工的,扣押施工工具,并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