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