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