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就本区域内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