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流浪犬只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居民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又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留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