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

流浪犬只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

居民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又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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