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