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受让、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开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