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合作园区的农业用地,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品种。农业合作园区根据生产需要,可以建设必需的临时农业生产辅助性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研究和培训等项目所需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