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