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