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在下列领域进行重点合作:

(一)亚热带特色农产品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

(二)亚热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交流;

(三)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农业技术引进和高新农产品培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