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可以参与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被评为龙头企业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被评为名牌产品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