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