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和途径。阳宗海管委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