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阳宗海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