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逐步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