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
(十)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一)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后,向流域外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