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陵园、墓地;(二)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三)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