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和公布第三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 、《四平日报》和四平人大网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