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和公布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