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和公布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