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 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